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簡沈助
被 上訴人 薛翁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叁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