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互控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狀一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