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9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