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 盧啓民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哲 律師被告 廖蕊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陳薏竹 被告 盧金玉
盧麗淑 盧麗月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威遠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號0樓被告 盧毓秀
盧宜鈴
盧皇仁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子萱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國敬附表:
編號原判決應更正之處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1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6遺產項目內容欄第1行『西區』半平厝段『南區』半平厝段2附表一編號8遺產項目內容欄第1行『西區平厝段』『南區半平厝段』3附表一編號9遺產項目內容欄第1行太平區『汴坑段』太平區『頭汴坑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