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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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上訴人 盧金玉 住○○市○○區○○街00號0000000000000000
盧麗淑 盧毓秀 0000000000000000
盧宜鈴 視同上訴人 廖蕊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視同上訴人 盧麗月
盧皇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 盧啓民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哲 律師
石育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盧金玉代墊遺產費用385萬0,247元部分,應如何自○○○之遺產扣償,尚需兩造表示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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