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99號原告 朱明浩 被告 施柏靖 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利息請求逾年息百分之5部分駁回。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畜生」、「麥問你ㄟ驚」、「 小杰 」等人所組成之詐欺犯罪組織,被告擔任收水人員,負責向車手收取贓款後,交付予集團上級指示之人。後於111年3月4日18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宜龍購物網站客服,對原告謊稱:因作業疏失可能導致帳戶誤扣款,致原告於同日18時30分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6元至戶名為 余勝全 於第一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後於同日18時57分匯款49,986元至戶名為 陳嵩元 於中華郵政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合計匯款99,972元,被告經「畜生」指示收取款項後交付予該詐欺集團內不詳之其他成員。被告並因此經本院於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376號判處:被告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有判決書所載證據為憑,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