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7樓(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在另案毒品案件,送達到我住址的傳票都有收到,且亦有去開庭,並無逃匿等語。
二、被告甲○○前因傳拘無著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同法第12條第4項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1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8月4日入監執行,於94年11月2日執行完畢,而被告另犯之本院94年度訴字第61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上訴臺灣臺中高等法院審理中),被告於94年10月14日於南投分監收受準備程序傳票1件,且於94年11月24日出監後仍遵期到庭,並於94年12月9日送達判決正本1件,送達地址為被告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289之1號7樓住所,且由同居人 鄒佳諭 收受;其後,該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於95年1月11日送達被告上開住所之審理通知書1件,亦由同居人鄒佳諭收受,惟因所定之95年2月9日期日被告業因遭本院羈押在案,始未出庭應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3份、刑事報到單2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所指其並無逃匿尚非無據;此外,被告於95年2月20日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已全部承認犯罪且交代明確,是認本件被告應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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