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請人 曹詠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
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78795、WG0000
000)二紙,未載到期日,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提示日,該裁定業於107年4月30日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發生送達效力,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其餘聲請之本票十八紙,欠缺完整年、月、日之記載,依上開之說明,屬無效票,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2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6月20日│6,474,000元│未載│未陳報提示日│CH678795│駁回│├──┼──────┼───────┼──────┼──────┼─────┼──┤│002│105年8月29日│2,810,000元│未載│未陳報提示日│WG0000000│駁回│├──┼──────┼───────┼──────┼──────┼─────┼──┤│003│欠缺完整記載│1,504,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04│欠缺完整記載│4,28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05│欠缺完整記載│6,127,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06│欠缺完整記載│1,936,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07│欠缺完整記載│4,259,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08│欠缺完整記載│1,402,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09│欠缺完整記載│1,80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0│欠缺完整記載│2,85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1│欠缺完整記載│3,917,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2│欠缺完整記載│1,89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3│欠缺完整記載│1,847,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4│欠缺完整記載│1,882,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5│欠缺完整記載│3,10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6│欠缺完整記載│4,06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7│欠缺完整記載│1,00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8│欠缺完整記載│940,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19│欠缺完整記載│932,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020│欠缺完整記載│1,478,000元│未載│無效票│WG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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