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債權人 廖惟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 王亮登 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自107年3月15日起每月15日還款10,000元,並未載明清償日期。經本院於107年5月14日裁定命限期補正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債權人收受後具狀陳報債務人於歸還5,000元之後,餘款115,000元至今尚未歸還,系爭債務實已屆期等語,惟依其所提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難認系爭債務已屆清償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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