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清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謝有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59,980元(即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2,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