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暄
5號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所為100年度交易字第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1年6月2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1年5月3日分別由其同住在戶籍地之友人,以及同住在現居地之配偶 王章嘉 合法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年5月14日提起上訴(本院於同年5月15日收狀,加計在途期間仍未逾期),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有送達證書2份及刑事聲明上訴狀1紙在卷可稽。經予以20日以上之補提理由書期間,其仍未依法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同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6月29日經寄存送達其二址,於同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亦有本院送達回證2紙在卷足憑,但其迄至101年7月27日仍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顯已逾7日之補正期間,是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