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原名 鄭林麗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4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15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
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戊○○、丁○○、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六
,餘由被告戊○○、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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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肆萬捌仟參佰│自民國93年11月25日│自民國93年12月26日起│
│伍拾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肆萬捌仟參佰│自民國94年3月23日│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
│伍拾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6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伍萬貳仟玖佰│自民國92年1月1日│自民國92年2月2日起│
│陸拾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6.25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伍萬貳仟玖佰│自民國92年1月1日│自民國92年2月2日起│
│陸拾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6.25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表二: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玖仟柒佰陸拾│自民國94年3月23日│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
│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6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伍萬參仟貳佰│自民國94年3月23日│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
│捌拾參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065│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