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928號原 告 全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