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9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12日上午11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本院民
是執行處95年執字第16424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
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