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134號
原 告 甲○○○
樓之1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4,592,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