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游翔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RAGEL,SonnyBraceros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RAGEL
  ,SonnyBraceros(已返國)最新住所所在地,以利送達,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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