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0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17頁附表六編號1之「所犯罪名及應處刑罰」欄內關於「林建勳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記載,應更正載為「林建勳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六編號1之「所犯罪名及應處刑罰」欄內,原記載「林建勳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惟此部分係「林建勳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