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一)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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