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楊明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漢郎 兼陳 鄭金鳳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陳漢郎兼 陳鄭金鳳 之繼承人等是否應於被繼承人陳鄭金鳳之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00元?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已有通知債務人陳漢郎兼陳鄭金鳳之繼承人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