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 陳明德 即亞通租賃行相對人 古焌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分別按相對人地址臺中市○○區○○路○○○○○號及臺中市○區○○街○○○號317室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皆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件信封、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號,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可稽,相對人是否居住上二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分別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上開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分別有該二局104年9月30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4年9月30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