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6號抗告人 李俊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靖茜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