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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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 律師被告劉安
劉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予原告,嗣原告雖不服本院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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