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9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上訴人 黃耀賢 即 湯燈輝 之繼承人
黃國峯 即湯燈輝之繼承人 黃麗蓉 湯清玉 即湯燈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29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