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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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66號上訴人 湯秀蘭 被上訴人 吳怡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限期命補繳者,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3日、100年8月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上訴人居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及住所地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3、98頁)。惟查上訴人迄未繳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9頁),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