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66號上訴人 湯秀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怡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