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堅梁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吳政遇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 等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79,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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