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345號上訴人 李瑞崑
宋紅柑 陳金發 陳 鄭素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德 上訴人 李忠田
李建顯 ( 李忠良 之繼承人) 李建奉 (李忠良之繼承人) 李秀真 (李忠良之繼承人)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介輔 律師被上訴人幸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美足 訴訟代理人 李錦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820-A1面積九九.八五平方公尺、…」及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十四行(即第三頁第二行)中關於「…、820-A1建物面積99.8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