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21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楊絮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蘇李玉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李衍志 律師為被繼承人蘇李玉(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街○○○巷○○號,民國97年7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蘇李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李玉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9日死亡,其生前與 蘇榮臨蘇正賢 前對於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業銀行)負有連帶債務新台幣(下同)4,248,117元,其中部分已受償,92年10月27日中小企業銀行將該債權讓與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星昇公司),97年6月25日龍星昇公司再將該債權讓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公司),而98年6月30日中華開發公司將該債權讓與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98年10月16日上昇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因蘇李玉之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復未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蘇李玉尚遺有土地五筆(即座落於屏東縣○○鎮○○段第20-3號、第20-4號、第20-5號、第20-6號、第20-8號),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蘇李玉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全部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繼字第1054號、第1070號家事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依前開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被繼承人蘇李玉之親屬會議並未於其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呈報法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李玉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是依首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核並無不合。本院參酌李衍志律師為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並有意願為遺產管理人一職,爰選任李衍志律師為被繼承人蘇李玉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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