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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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 黃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兆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1萬8,40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