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94年度除字第750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尚景旅行社有│高雄三信合│42513│50,000元│94年1月11日│BAA0000000││限公司 戴世熙 │作社新興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