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9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
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之犯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5公克),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下同)94年度戒毒偵字第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物品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7192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員警,於93年4月16日12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復興巷口,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9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6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4年4月18日因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由臺灣屏東戒治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停止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予以釋放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月22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07號為不起訴處分,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959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416號、94年度戒毒偵字第207號偵查卷無誤。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5公克),有該局93年6月4日調科壹字第220017192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是該扣案之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無訛,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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