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從卷附本院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五二號裁定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甲○○長期、持續地施暴力行為於其家庭成員,造成家庭成員生活恐懼不安,本院評估被告之夫妻、親子關係之觀念嚴重扭曲,嚴重影響家庭成員正常生活作息,為高家庭暴力危險群,為使被告之觀念改善而命其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惟被告顯然視法院之保護令為無物,亦顯無欲其家庭關係能夠改善之動機,本院認不予以被告適當之處罰難以導正被告漠視國家動員如此多機制為改善其家庭所為之努力及被告長期觀念之扭曲,爰審酌其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