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經本院傳喚具保人乙○○應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前,協同被告到案,迄今亦未獲置理,而被告經本院拘提未獲,此有被告住、居所及具保人之送達回證計三份、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糸統資料表一紙,及本院分別囑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往被告住、居所拘提,結果均未獲,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東檢東宙九二助一四三字第九五八一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桃檢守金九十二助字第五二五號函覆公文二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係逃匿屬實,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依法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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