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陳麗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哥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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