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陳麗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哥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