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小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小字第110號
原   告  黃宏洋
被   告  蔡李裕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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