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 謝幸妹
身分證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捌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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