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共有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巳○○
卯○○寅○○丑○○戌○○○辰○○甲○○許端格未○○午○○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二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法定代理人癸○○住訴訟代理人酉○○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
壬○○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被告丙○○住台北縣蘆洲市○○路○○○號
庚○○住辛○○住己○○住戊○○住丁○○住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
申○○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