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司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施能詠 代理人 施能寶 相對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吳振嘉 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宏邈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
謝維仁 律師 林士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鐸達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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