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賢哲 被告有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2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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