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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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華楨 被告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萬6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