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告頂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國字第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