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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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潘潔蒂 被告 王啟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似未具體表明抗告內容,應一併陳報。又原告另主張被告涉及刑事不法部分,依法無法在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中併為審理,原告應另循救濟途徑,併為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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