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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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75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辰卉 、 張泰松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辰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