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號債務人 徐俊祥 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徐俊祥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8年5月22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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