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育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滄海複代理人 林文斌 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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