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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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五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一九號、九十年度聲戒字第二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遭原審裁定戒治,實感不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以來,毫無一套完善觀察評估之標準,被告實受不平之處遇,又被告於觀察勒戒期間經長官教誨,及父母勸勉鼓勵,深感毒品危害終身,已下定決心堅定戒毒,懇請鈞院念及被告家中年邁雙親,終日以淚洗面,賜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為此聲請將原裁定撤銷,准予免送勒戒處所強制戒治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應送勒戒所觀察、勒戒,惟被告經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證明書附卷等情,業經本院調查明無訛,從而檢察官據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原審法院爰依首開規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壹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仍自以早已堅定戒毒及並無施用毒品之反應及傾向而不服原裁定,自屬無據,本件抗告應認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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