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年七月八日│玖萬柒仟肆佰玖拾│BC00一九六七││││限公司│││捌元│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