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經執行觀察勒戒結果,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海洛因含袋重零點零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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