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心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9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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