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約定公用設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1號原告蘋果學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心嵐 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約定公用設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蕭宛琴